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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 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
日期:2015-06-30 阅读:5367

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,层层转包、分包,孰料,雇工在施工时发病身亡,雇工的亲属能否主张因工死亡待遇?应该向谁主张?日前,某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,依法认定死亡雇工与工程总承包人之间“隔空”存在劳动关系。

2012年,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处住宅楼建设项目。施工期间,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模板、木工等项目转包给了杨某,后杨某又将该项目分包给李某等3人。李某招聘了包括周某在内的数名雇工进行施工。10月底,周某在施工时突发疾病死亡。12月,周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,要求确认周某与A建筑公司存有劳动关系。2013年3月,仲裁委裁决周某与A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A建筑公司不服,向法院起诉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5]12号)第4条规定,建筑施工、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(业务)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,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,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。A建筑公司作为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单位,将其施工范围内的模板、木工等项目发包给杨某,杨某又转包给李某等人,杨某、李某等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,因此,对李某所招用的周某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A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。法院遂依法判决:A建筑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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